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《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2016-01-15 |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| 阅读数:2526
各有关单位:
为了规范深圳市医师执业行为,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,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我委制定了《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现予印发,自2016年3月1日起试行,有效期三年。
市卫生计生委
2016年1月15日
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(试行)